運單的填寫要求
一張運單托運的貨物是同一托運人;對拼裝分卸的貨物應將每一拼裝或分卸情況在運單記事欄內注明。
一張運單托運的貨物,凡不是具備同品名、同規格、同包裝的,以及搬家貨物,應提交物品清單。
托運集裝箱時應注明箱號和鉛封印文號碼,接運港、站的集裝箱,還應注明船名、航次或車站貨箱位,并提交裝箱清單。
托運人要求自理裝卸車的,經承運人確認后,在運單內注明。
托運人委托承運人向收貨人代遞有關證明文件、化驗報告或單據等,須在托運人記事欄內注明名稱和份數。
托運人對所填寫的內容及所提供的有關證明文件的真實性負責,并簽字蓋章;托運人或承運人改動運單時,亦須簽字蓋章說明。